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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我可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利用或挪用明星的姓名或肖像?

香港並沒有姓名或肖像權,但該明星可向你展開以下法律行動:

 

  • 「假冒」侵權行為:即你把自己的貨品、服務及/或業務,失實陳述為與該明星或其貨品、服務及/或業務有密切關係,從而導致該明星商譽受損。
  • 註冊商標的侵犯:若該明星的姓名或肖像在香港是註冊商標而你未經商標擁有人同意下使用該註冊商標(詳見《商標條例第18條)。商標擁有人並不需要證明他遭受任何損害。
  • 誹謗:若你發布虛假的陳述而導致該明星聲譽受損。要確立誹謗的案情,該明星必須證明是你發佈了誹謗的陳述,而該陳述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指向該明星,但無需證明你是故意作出誹謗,或有人相信你所發佈的陳述內容為真確。
  •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若一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或從該資料能切實可行地直接或間接確定相關人士的身分,即屬「個人資料」(詳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2條)。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你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