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詳細一點說,甚麼會構成商標?
根據2003年4月4日生效的《商標條例》第3條,商標可包含文字(包括名字)、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甚至是聲音或氣味。這項條款比以往的條款,容許更多記號成為商標,以往的條款禁止聲音及氣味成為商標。不過,閣下必須留意,根據條例,商標必須能夠透過圖表去代表,即可以透過書寫、繪畫、音符、書面形容或任何以上的組合去表達。所以,除非聲音或氣味,可以清楚地透過繪畫或任何書面形容去描述,否則便不能註冊為商標。
特別商標
以下特別商標可根據《商標條例》註冊為商標:
- 證明商標:顯示該商標的使用所關連的貨品或服務,在來源、物料、製造貨品的模式、提供服務的模式、質素、準確程度或其他特質方面已由標誌的擁有人核證的標誌。
- 集體商標:顯示貨品或服務的商業來源是某個組織中的成員,而非某個特定製造商或服務提供者。
- 防禦商標:防禦商標是一些因使用頻密至變得極為馳名於香港的商標。縱使註冊商標的擁有人並沒有(或沒有打算)就某些貨品或服務而使用該商標,該商標仍可就該等貨品或服務而註冊為防禦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