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2. 申請資格

申請必須符合下列資格:

 

  1. 必須由重建地盤內,每個地段擁有不少於80%的不分割份數業權的業主,共同提出申請;

  2. 在重建地盤內的有關住宅樓宇狀況屬「失修或明顯失修」;

  3. 重建地盤總面積應大於700平方米,如有特殊需要,或如地盤可與鄰近地盤合併,共同發展,市區重建局才會考慮面積較小的地盤;

  4. 重建地盤內,不可包括具歷史、建築或文化價值的建築物,除非這些建築物可配合未來的新建築設計;及

  5. 若重建地盤所屬的區內有成立「市區更新地區諮詢平台」(「諮詢平台」),該重建地盤應位於「諮詢平台」已識別的「重建區」之內、或不是位於「諮詢平台」所建議的「保育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