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導計劃的原則 與市區重建局自行提出開展的重建項目相同,需求主導重建項目將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實施。 先導計劃只會涵蓋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第26條而實施的發展項目,即重建項目不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收購物業準則,將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市區重建局現行的安置及特惠金發放準則,亦適用於需求主導重建項目的先導計劃。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1. Principles of the Pilot Schem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