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轉介土地審裁處及支付自置居所津貼的上訴機制
法定補償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土地審裁處判定的數額對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約束力。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特惠補償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和調查後,倘有需要,可就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作出裁決。
地政總署署長倘不接納裁決,有關個案將呈交發展局局長覆核和作出最後決定。
有關重置單位基本單位價值(即$/平方米)之上訴,會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法定業主須於提出補償建議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提出書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