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市區重建局重建項目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市區重建局可藉發展項目方式或發展計劃方式,實施任何項目。
發展項目
若根據《城市規劃條例》(香港法例第131章),項目不需要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區重建局會以「發展項目」的形式推行重建。
發展計劃
若有關項目的覆蓋範圍較大,需要修改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土地用途,市區重建局便會以「發展計劃」的形式推行重建。
由於需要修改分區計劃大綱圖,市區重建局會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提交擬備的圖則。城規會會進行聆訊,聽取及考慮對草圖的申述和意見,再將擬備的圖則或經修訂擬備的圖則,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