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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實施需求主導重建項目

要實施批核項目,必須符合下列兩個先決條件:

 

  1. 在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條件收購建議」日期起計不多於90天內,申請地盤內的地段有不少於80%不分割份數業權的業主,接受市區重建局的「有條件收購建議」及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及
  2. 在市區重建局發出「有條件收購建議」日期起計的1年內,發展局局長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香港法例第563章第24條,授權市區重建局以發展項目形式實施該批核項目及就有關授權的批核項目上訴期屆滿時,未收到任何上訴;或如有上訴,所有上訴已被駁回。

當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會以書面通知申請業主,完成有關正式買賣合約。有關買賣將於所有條件符合日期起計的1個月內完成交易。

 

當批核項目未能符合上述兩個先決條件,市區重建局將不會進一步推行批核項目,並會取消任何與業主已簽訂的正式買賣合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