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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販運聲稱為危險藥物的罪行中,同一種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是否適用?

不適用。販運聲稱為危險藥物的最高刑罰較低:經公訴程序(即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定罪後的最高刑罰是7年監禁及罰款港幣50萬元,或經簡易程序(即裁判法院)定罪後的最高刑罰是1年監禁及罰款港幣10萬元(第4A(3)條)。故此量刑指引並不適用。不過,從罪行的最高刑罰可看到立法原意,販運聲稱危險藥物仍為嚴重罪行,一般需要判處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