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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甚麼是「販運危險藥物」?

販運危險藥物在香港是一項嚴重罪行。

 

與販運危險藥物相關的三個罪行有:

 

  1. 販運第4(1)(a)條第4A(1)(a)條
  2. 提出販運第4(1)(b)條第4A(1)(b)條
  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作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第4(1)(c)條第4A(1)(c)條

 

控方可能依賴不同形式的證據以證明被告人知情及/或參與販運。最常見的證據是被告人自己的招認。此外,控方也可以通過一些法例訂明的推定來證明被告人是否知情及有否參與。

 

鑑於罪行的嚴重性,販運危險藥物通常會被判處即時監禁。上訴庭已就不同類型毒品的販運罪制定了不同量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