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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作出或提出作出任何行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

作出一些行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危險藥物也是一種罪行。此罪行與一般販運罪行(特別是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有些許重疊。例如,個別人士如果儲存危險藥物以供運送,可被控兩個罪行之中的其中一個。

 

一些與此罪行更相關的行為包括:(1)管有常用於稀釋危險藥物(如冰毒)的化學品,而該化學品本身並非危險藥物,及(2)向欲購買藥物的人介紹販毒者。

 

同樣地,即使相關物質本身並非危險藥物,但被告人作出行為以準備販運或目的是販運(i)他認為是危險藥物的物質,或(ii)他表示或顯示為危險藥物的物質,仍可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