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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雙方在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但於交樓日之前,有一些新費用出現(例如關於大廈的維修費),這些費用應由賣方或買方負擔?

根據一個上訴法庭案例(Luk Stanley Ho Chang v Fook Man Finance Company Limited),要決定這類維修或翻新工程費用應由哪一方負擔,便須先查閱有關樓宇買賣合約內的條款 。

 

在上述案例中,原告人(買方)及被告人(賣方)在2005 年 7 月 26 日簽訂樓宇買賣合約,而交易完成當日(即交樓日)是於2005 年 8 月 25 日。在簽署合約後但於交樓日之前,賣方發現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曾於2005 年 7 月 4 日通過議決,為大廈進行大型維修及更換電梯 。

 

有關合約的其中一個條款註明,如有任何通告或議決要求賣方(作為大廈的共有人)負責維修或翻新大廈的公共地方或設施,而該通告或議決在雙方簽署樓宇買賣合約之前已經存在,則有關維修或翻新費用將由賣方繳付。因業主立案法團已於2005年7月 4日(即樓宇買賣合約日期之前)通過有關議決,上訴法庭裁定該筆維修費用須由賣方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