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誰人合資格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最高扣減額是多少?
《稅務條例》第26D條訂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由該人士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申請扣減。該項開支可在該人士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減。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減。閣下可在個人報稅表第11.4部申請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獲得扣減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必須是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必須已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 該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 該項開支必須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表該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 該項開支必須由納稅人或其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扣除由任何人士或機構付還的數額)。換言之,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繳付的款項,反之亦然。
- 有關安老院必須在香港境內,並持有根據《安老院條例》或《殘疾人士院舍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符合《私營醫療機構條例》(第633章)的定義,且根據當中第128條獲豁免發牌的表列護養院。
-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作出的扣減,只可給予一名申請人。凡有超過一名有權申請扣減的納稅人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顧開支付出款項,該等納稅人須就誰人可申請扣減住宿照顧開支達成協議。簡言之,付款人之間不允許進行分配。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項扣減。
「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可容許的扣減額
可扣減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實際已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而在2018/19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最高扣減額是100,000元 。
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於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就同一名受養人而言,閣下可申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或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但兩者不可兼得。然而,如果同一名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符合傷殘受養人免稅額中的定義,閣下仍可申請該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