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強制性公積金 (MPF) 計劃之供款將如何在評稅時扣除?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 (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稅務條例》 第26G條及附表3B,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除強制性供款。
有關最新的扣除額及例子說明,請按此查閱。
由2000年12月1日起,除了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下獲得豁免的人士外,全職及兼職僱員,以及自僱人士 (包括獨資業務東主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稅務條例》 第26G條及附表3B,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在評稅上屬准許扣除項目。繳納薪俸稅的僱員和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每一個課稅年度之應評稅入息 / 利潤中扣除強制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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