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B. 豁除及豁免

 

豁除及豁免在下列情況適用:

 

  1. 某合併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率,超過減弱在香港的競爭所引致的不利效果。
  2.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有異常特殊和強而有力的公共政策理由,支持豁免某指明的合併(或建議的合併)使其不受合併守則規限。
  3. 合併守則不適用於《競爭條例》所界定的法定團體,除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的規例規定,合併守則適用於指明的法定團體,或在任何法定團體從事該規例所指明的活動的範圍內,合併守則則適用於該團體。
  4. 合併守則不適用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競爭條例》訂立的規例中指明的人士,其中包括規定合併守則不適用於指明人士,或在任何人從事該規例所指明的活動範圍內,合併守則則不適用於該人。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合併守則指引》第4.2及4.12-4.14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