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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

簡介

在自由市場經濟中,業務實體(定義為從事經濟活動的任何實體,包括(集團)公司,合夥企業,獨資業務等,本文簡稱「企業」)互相競爭,以最好的價格提供最好的產品。競爭亦推動經濟效率及鼓勵創新,促使企業提供價格相宜的佳品來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在具有競爭的市場,消費者均能享有更低的價格、更優質的產品與更多樣的選擇。然而,競爭對手之間的反競爭做法,如合謀定價或產出限制協議,將損害競爭,導致價格上漲,令消費者選擇減少。

 

本節介紹根據《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可能引起關注的不同類型的反競爭行為,以及企業應如何遵守該條例。本節內容是基於競爭委員會的出版物(可在https://www.compcomm.hk/tc/legislation_guidance/guidance/guidance.html獲取)以及直接從競爭事務委員會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及《第二行為規則指引》獲取的虛構示例而編寫的。

 

[競爭事務委員會網站 - 競爭及反競爭行為 > 概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