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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範圍

甚麼是合併?合併有甚麼形式?

一般而言,合併有以下的形式:

 

  1. 兩個或以上的企業合併為一個企業。
  2. 一個企業收購另一個企業(或部分企業)。
  3. 成立聯營商號。
  4. 一個企業收購另一個企業的資產。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合併守則指引》第2.1段]

 

合併的好處

  1. 合併可以是不會引起競爭後果的正常業務活動,對經濟的有效運作發揮重要作用。
  2. 合併可以使公司通過規模經濟或範疇經濟、協同效應及風險分散等提高效率。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合併守則指引》第3.1段]

 

甚麼是合併守則?

根據《競爭條例》,如合併具有或相當可能具有大幅減弱在香港的競爭的效果,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進行該項合併。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合併守則指引》第1.1段]

 

合併守則何時適用?

現時合併守則僅適用於涉及直接或間接持有《電訊條例》(香港法例第106章)所指的「傳送者牌照」的企業的合併。

 

如某合併所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率,超過減弱在香港的競爭所引致的不利效果,則合併守則不適用於該合併。

 

[資料來源:競爭事務委員會《合併守則指引》第4.2段]

 

在甚麼情況下,合併會引起競爭問題的關注?

這是複雜的問題。詳情請參閱《合併守則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