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实施需求主导重建项目
要实施批核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两个先决条件:
- 在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条件收购建议”日期起计不多于90天内,申请地盘内的地段有不少于80%不分割份数业权的业主,接受市区重建局的“有条件收购建议”及签署正式买卖合约;及
- 在市区重建局发出“有条件收购建议”日期起计的1年内,发展局局长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第24条,授权市区重建局以发展项目形式实施该批核项目及就有关授权的批核项目上诉期届满时,未收到任何上诉;或如有上诉,所有上诉已被驳回。
当符合上述两个先决条件,市区重建局会以书面通知申请业主,完成有关正式买卖合约。有关买卖将于所有条件符合日期起计的1个月内完成交易。
当批核项目未能符合上述两个先决条件,市区重建局将不会进一步推行批核项目,并会取消任何与业主已签订的正式买卖合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