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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导计划的原则

与市区重建局自行提出开展的重建项目相同,需求主导重建项目将会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实施。

 

先导计划只会涵盖可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香港法例第563章第26条而实施的发展项目,即重建项目不需要修改分区计划大纲图。

 

市区重建局现行的收购物业准则,将适用于需求主导重建项目的先导计划。

 

市区重建局现行的安置及特惠金发放准则,亦适用于需求主导重建项目的先导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