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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以撤銷註冊的方式解散公司

在公司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下,有兩種主要的結業方式:(1) 撤銷註冊和 (2) 公司成員自動清盤。撤銷註冊是一種相對較短、成本較低且簡單的程序,用於解散符合某些特定要求的已停業私人公司。另一方面,就傳統的清盤程序而言,公司清盤是指委任清盤人清算帳目、償還任何債務、清算資產,並將任何剩餘資金分派給股東。

 

本部分主要討論以撤銷註冊的方式解散公司。

 

要求

公司必須是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 章)成立的有償債能力的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要以撤銷註冊的方式結束公司,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所有成員同意撤銷註冊;
  • 公司從未開始營業或運作,或在緊接申請前已停止營業或運作超過 3 個月;
  • 公司沒有未償還的債務或負債(包括尚未支付給香港或香港以外的供應商、僱員等的款項);
  • 公司並非任何法律訴訟的一方;
  • 公司在香港沒有不動產;
  • 若該公司為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的資產中沒有任何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發出的書面不反對通知(董事或公司均可提名他人提出要求)(「不反對通知」)。

 

程序

如符合上述所有條件,申請人可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遞交以下文件:

  • 填妥的公司註冊處表格 NDR1「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連同不可退還的費用;
  • 不反對通知書正本;及
  • 公司註冊處就申請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資料或文件。

 

如果公司註冊處確定所有支持證據均無問題,則會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確認已收到撤銷註冊申請的信函。之後處長會在憲報刊登關於建議撤銷有關公司的註冊的公告。如果處長在刊登第一份公告後3個月內未收到任何反對意見,處長將進行撤銷註冊程序,在憲報上刊登最終公告,宣布公司在公告刊登當日撤銷註冊,並正式通知申請人或獲提名人士。

 

假設沒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整個過程可能需要6至8個月。

 

公司解散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將成為公司所有財產的合法擁有人,包括銀行帳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因此,在提交公司註銷申請之前,建議您諮詢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以確保公司資產的正確處置。

 

若要申請取消商業登記,閣下必須在業務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發出書面通知。

 

在公司撤銷註冊之前,仍必須遵守規定,例如提交周年申報表及通知註冊辦事處的變更。

 

恢復被撤銷註冊的公司

被撤銷註冊的公司可根據第 765 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恢復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