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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獨資經營」、「合夥業務」及「有限公司」有何特點?它們有何優點和缺點?

獨資經營

 

獨資經營是指由一個人出資經營的業務,縱然獨資經營者可聘用員工協助處理日常工作,但所有業務決定仍只由該獨資經營者作出。獨資經營者可獨享業務的全部利潤,也同時獨自承擔業務的一切債務。

 

獨資經營的優點

 

  • 獨資經營的公司架構簡單兼具彈性。

  • 獨資經營者可全權控制及決定營運策略、盈利和資金的運用。

  • 終止業務的手續較為簡單。

  • 獨資經營業務的盈利稅率,較一般企業(有限公司)的稅率低。在評稅時,業務的虧損亦可從獨資經營者的其他收入中抵銷(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稅務

 

獨資經營的缺點

 

  • 獨資經營者須獨力承擔業務的風險和債務,一旦無力償還欠債,經營者隨時有機會破產。

  • 業務會因獨資經營者患病或離世而結束。

  • 業務由一人獨力集資經營,因而較難透過其他途徑去集資擴充業務。

 

合夥業務

 

合夥的意思,是一些人為了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因而存在關係。有關合夥的法例,已編纂在《合夥條例》(香港法例38)及《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章)。後者並指出,除非與該等條例的條文有所抵觸,否則適用於合夥業務的衡平法及普通法的法規將繼續適用。

 

不過,以下公司或組織的成員,他們之間的關係,便不符合《合夥條例》中有關合夥的定義:

 

(a) 根據任何合股公司註冊相關的條例,而註冊的公司;或

(b) 根據或依據任何其他條例、成文法則或文書而組成或成立的法團公司或組織。

 

一般來說,合夥業務可分兩類:普通合夥及有限責任合夥。不過,僅就香港的律師事務所而言,還有第三類:依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而成立的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普通合夥

 

每位合夥人須為整個合夥業務的全部債項及責任負上個人責任。

 

在慣常經營業務中,每位合夥人的行為對該合夥業務有約束力,亦須對其他合夥人的行為負責。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每位合夥人可平均分享公司的利潤。

 

普通合夥本身並非獨立法律個體。它不可獲取權利、招致責任或因其本身權利持有物業。

 

有限責任合夥

 

有限責任合夥的業務必須包括至少一名普通合夥人及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須為整個合夥業務的全部債項及責任負上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人在加入該有限責任合夥業務時,須交付一筆資金或已釐訂價值的資產,而其須為整個有限責任合夥業務負擔的債項及責任,將不會高於其已交付的資金或資產的價值。而在該有限責任合夥業務仍然運作時,有限責任合夥人不可撤回或收回其已交付的資金或資產

 

有限責任合夥人的行為對合夥業務沒有約束力。他/她也不可以參與合夥業務的管理。如果他/她參與管理合夥業務,那就要對他/她參與管理業務期間該合夥業務的債項及責任負上責任。

 

有限責任合夥的業務必須依照《有限責任合夥條例》(香港法例第37)在公司註冊處註冊。除非它已經妥為註冊,否則該合夥業務將被視為普通合夥,其有限責任合夥人也將被視作普通合夥人。

 

如果有限責任合夥業務在運作時發生某些變化,例變更合夥業務的商號變更地、變更業務性質變更合夥人,則需通知公司註冊處處長並在適用的情況下刊登憲報作出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89)。

 

與一般合夥業一樣有限責任合夥業務並非法律體。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只有香港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形式運作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若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在提供專業服務時,因另一合夥人、員、代理人或代表犯錯生債務、義務和責任,並無犯錯的合夥人不承擔個人責任。

 

但是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合夥人來就,這種保制:

  • 對於合夥人自己的,及/或其直接監督的僱員、代理人或代表的犯錯行為,並無任何保障;

  • 對於在犯發生時已知該犯,並未有合理小心防止其發生合夥人,並無任何保障;

  • 合夥人在該合夥業務擁有的財產,使其免受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索

 

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保障,必須在律師事務所犯錯時符合以下條件,方可適用

  • 律師事務所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 律師事務所已依據《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的規定維持補保保險單

  • 犯錯行為發生時,客戶知道或理應知道律師事務所是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及

  • 律師事務所接受客戶委託後21天內通知客戶至少一名負責全面監督相關事的合夥人的身份並在律師事務所處理有關事務期間,確保客戶知悉至少一名全面監督務的合夥人的身份。

 

在《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中某些例外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如果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無力償還債務,或在其分發合夥財產後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則已獲分發財產的人士可能需要向有限法律責任合夥業務付部分或全部視情況而定)已獲分發的財產。

 

合夥人仍對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一般業務負責,例如辦公室租金和員工資

 

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不受《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規管,但受《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及其附屬法例管轄。作為一種合夥形式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也受《合夥條例》和適用於一般合夥業的其他法律約束除非它們不符合《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法例第159章)

 

權益轉讓

 

合夥業益轉讓給現有或新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或所有合夥人訂立的其他協議進行。,把合夥業的利益轉給公眾投資者際上並沒有甚麼市場。

 

合夥業務的商號

 

合夥業務的商號(公司名)通常以合夥人的姓氏所組成。如合夥人數目眾多,商號可命名為「xx公司」或「xx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的商號則必須包括「有限責任合夥」在它的中文名稱,或「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或其縮寫 LLPL.L.P.)在它的英文名稱。但請注意,合夥業務的公司名不得加入「有限」或「有限公司」的字眼,否則有關合夥人會被檢控及罰款。除使用正式合夥商號之外,有關合夥業務亦可同時使用行業/營業名稱(例如xx咖啡店)。

 

合夥協議

 

有關於利潤及失的、合夥業務的管理、合夥人變更、合夥業務的期限合夥業務的終結等事項《合夥條例》和《有限責任合夥條例》有相關的條文適用於沒有訂立相反協的合夥此類條文未必符合合夥人希望經營業務的方式因此合夥訂立合夥協議,以修訂這些條文及商定其他相關事項例如解決爭端),便非常重要了在訂立協議時,應委聘律師擬訂合夥協

 

合夥業務的優點

 合夥業務較獨資經營更容易籌集資金。

  • 合夥人按各自獲得的利潤繳稅,而各合夥人分擔的虧損亦可從他們的其他收入中抵銷(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稅務

 

合夥業務的缺點

 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及有限法律責任合夥人除外)未能享有有限責任的好處。

  • 在訂立大部分法律交易時,都需要所有合夥人同意,一旦出現意見分歧,合夥人之間容易產生衝突。

  • 按《合夥條例38所指,除合夥人之間另有協議外,如有任何合夥人有限責任合夥人除外)身故或破產,該合夥業務即告解散。

 

有限公司

 

依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622)成立及登記的公司,為之有限公司。


最常見用作營運生意的有限公司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了。

 

股份有限公司

 

若依章程細則所述,股東的責任僅限於該股東未支付的股份金額,該公司即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為:

 

  • 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即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公司名義簽訂合約、進行訟訴、擁有資產及借貸。

 

  • 股份有限公司對其債務和責任負責。而股東的責任一般僅限於該股東未支付的股份金額。

 

  • 中小型企業通常以私人公司(而非公眾公司)營運。私人有限公司不能邀請公眾人士認購公司股份,但公司可有最多50名股東。股東轉讓股份的權利會受到限制(《公司條例11)。

 

  • 私人有限公司必須要有至少一名董事(《公司條例454)。限制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全由企業組成,第457條規定私人公司(若私人公司屬上市公司之集團成員除外)須有至少一名自然人董事。 

 

  • 過去,有限公司必須有一份組織章程大綱,詳列它作為法律體可以做些什麼。然而公司條例》遵循大多數司法管轄區採納的現代法律趨勢廢除了組織章程大綱。舊有公司(即依據舊公司條例成立的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內的條文,會被視為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而有關獲授權股本及股票面值的條文,則被視為已刪除(《公司條例98)。

 

 

  • 公司董事向董事局披露其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董事亦應避免參與公司存在利益衝突的交易。 

 

  • 有限公司須在它的註冊辦事處公司條例指定的地點存放某些指定的文,例如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股東舉行股東大會而作出的決議、及董事會舉行會而作出的決議。 

 

  • 部分公司獲准擬備簡化版的財政年度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公司條例內稱該等公司為「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的公司」。359366附表3列出可擬備簡化版周年財務報表及董事報告公司條件。

 

  • 私人有限公司在註冊時,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字必須為「Limited」,而中文名稱末端必須為「有限公司」(《公司條例102)。不過,就非牟利公司而言,公司註冊處處長可行使權力,特許公司名稱豁免使用「Limited」或「有限公司」的字眼(《公司條例103)。

 

  • 訂立股東協議十分重要,協議應包括有關退股和股份轉讓、如何解決日常管理及政策制訂之糾紛、保障小股東權利等條款。擬備協議時,閣下應向律師尋求協助。

 

擔保有限公司

 

擔保有限公司是一種相當奇特的公司。它與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有很多相同的特點,但受限於以下的重要差異:

 

  • 根據《公司條例》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並不具有任何股本。

 

  • 擔保有限公司的成員在公司持續運作時,並無責任向公司提供資本。反而每位成員均承諾若該公司在該人是該公司的成員期間或不再是該公司的成員之後的一年內清盤,該人會分擔支付該人須付的一筆不超過指明款額的款額,作為該公司的資產,以 (i) 支付該公司在該人不再是該公司的成員之前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ii) 支付該公司清盤的費用及開支,及 (iii) 調整分擔人之間的權利(《公司條例第810條)。

 

  • 基於其本質,擔保有限公司通常是為了慈善或非牟利功能而成立的,而不是為了進行以盈利並將利潤分配給股東為主要目標的正常商業活動。一般來說,擔保有限公司的利潤或其他收益不會由其成員分享,而會用於促進公司的宗旨。

 

  • 如有證明提出致使公司註冊處處長信納以下事宜,則處長可藉特許證准許該公司把「有限公司」或「Limited」字樣從該公司的名稱中刪除:(i) 該公司的宗旨乃為促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或慈善或任何其他有用的宗旨,及上述宗旨所附帶或對其有助的宗旨 (ii) 該公司的章程細則指定須把該公司的利潤或其他收入用於促進其宗旨,及 (iii) 該公司的章程細則禁止向它的成員支付股息(《公司條例第103(3)及103(4)條)。擔保有限公司獲獲發此類特許證,並不罕見。

 

 

成立有限公司的優點

 

  • 顧名思義,有限公司股東的債務責任只限於所持有的股份(即其出資額)。至於有限公司本身的債務則只限於公司的已發行股本及其資產。

 

  • 有限公司可以同一人擔任股東和董事,該人可全權決定公司的政策和利潤處置。 

 

  • 公司股東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至其他現有股東或新股東,藉以轉讓公司的權益,而公司架構不會受股份轉讓所影響。股東只須在取得公司准許及確保已遵行公司章程細則下,簽署轉讓文件及成交單據(參考最近已核數的資產負債表及內部帳目計算金額)及支付印花稅,便可完成交易。

 

  • 有限公司的業務運作不會因任何股東死亡、破產、退休或精神不健全而受到影響

 

成立有限公司的缺點

 

  • 有限公司的稅率比獨資經營和合夥業務的稅率為高(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稅務)。

 

  • 除非透過股份轉讓,否則股東無法隨時撤資。 

 

  • 私人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可能會受股東協議內的優先權條款所限制,即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必須將股份優先售予現股東。按照《公司條例》,除非出於惡意,否則董事會有權否決新股東加入。

 

  • 鑒於公司的有限責任性質,公司的債權人會要求公司的股東或董事提供個人擔保或銀行擔保在這情況下,一旦公司無法清還債務,股東或董事便須以私人財產償還。

 

  • 公司有責任於公司註冊處,向公眾披露其章程細則、公司註冊辦事處地址、以及股東董事資料。

 

  • 解散有限公司的手續需時和費用昂貴(詳情請參閱另一題目 – 破產及清盤)。 

 

  • 有限公司和它的股東和董事之間容易存有潛在的利益衝突。 

 

  • 小股東可能無法有效地控制或參與公司的管理及政策決定。 

 

  • 如董事以公司代表身份訂合約,但其後證實該合約對公司沒有約束力(例如候任董事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前,已與第三者訂合約),立約的董事便可能要負上個人責任。若董事在履行職務時有疏忽,亦可能要為有關索償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