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4部 股本
股份面值、股份溢價帳、法定資本…已過時的概念
第135條列明,所有公司的股份沒有面值。這適用於所有不論屬於新制度或舊體制的公司。
也就是說,「面值」、「股份溢價帳」及「法定資本」等概念將不再使用。
第98(4)條列明,在舊制度下成立的公司,其章程細則有關法定資本和股份面值的條文,會被視為已被刪除。
股本等於成員投入公司的資本總額,毋須另設股份溢價帳。
更改股本
在廢除股票面值後,公司可更容易綜合或分拆股份,只需在不影響股本之下,減少或增加股份數量便可。
在沒有股份溢價脹下,公司仍然可以配發紅股,只要不將紅股價值轉換至股本帳戶便可。
在第170條下,公司可以:
- 藉按照第4部配發及發行新股份,以增加其股本;
- 在沒有配發及發行新股份的情況下,增加其股本,但前提是增加股本所需的資金或其他資產,是由該公司的成員提供的;
- 在有或沒有配發及發行新股份的情況下,將其利潤資本化;
- 在有或沒有增加其股本的情況下,配發及發行紅股;
- 將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轉換為更大或更小數目的股份;
- 取消以下股份—
- 截至關乎取消股份的決議通過當日,尚未獲任何人承購或同意承購的股份;或
- 被沒收的股份。
過渡性及保留條文
第149條列明,公司可使用其股本,抵銷其開辦公司之費用、已支付之佣金或任何因發行股份而使用的其他開支。
第194至199條修改了有關合併及集團重組寛免事宜,令兩項寬免可在無面值制度下實施。
附表11中第35至41條包含有關廢止面值的過渡性條文。在合約下的股票面值或面值權益及相關概念,不會因轉換至無面值制度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