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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10部    董事及公司秘書

此部分處理有關董事或公司秘書的委任、罷免及辭職。

 

董事數目

第454條要求私人公司須有至少一名董事。

 

第453條要求公眾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須有最少兩名董事。

 

第457條限制私人公司(如該私人公司屬某上市公司的集團成員除外)的董事局組成,須有至少一名自然人任董事。

 

董事負有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職責

第465(1)條列明,董事必須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

 

在決定董事是否謹慎、有技巧及努力行事時,其行為舉止須與以合理努力並具備以下條件的人比較:

  1. 可合理預期任何人在執行有關公司的董事職能時,會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第465(2)(a)條);及
  2. 該董事本身具備的一般知識、技巧以及經驗(第465(2)(b)條)。

 

有關測試包括主觀及客觀元素。

 

第465(5)條列明上述職責適用於幕後董事。

 

第466條保留違反(或威脅違反)以合理水平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責任之民事後果。

 

對董事的疏忽等行為之追認

第473條訂明,任何涉及公司董事的疏忽、失責、失職或違反信託行為,可獲公司追認,但必須獲得公司成員決議通過,而部分贊成票不會獲計算在內,當中包括作為當事人的董事、與該董事有關連的實體、或以信託方式,為該董事或該實體持有公司任何股份的成員。

 

第473(7)條訂明,第473條不影響:

 

  1. 任何其他條例或法律規則,是對有效追認施加了額外規定的;或
  2. 任何已訂明不能視作有效公司追認的法律規則。

 

對董事的彌償

在董事招致需向第三者負上法律責任時,第469條容許公司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可向董事作出彌償。

 

彌償必定不能包含部分法律責任及訟費,當中包括刑事罪行的罰款、由監管機構施加的罰款、在刑事訴訟中,董事被定罪後所涉及的辯護費用、或在民事訢訟中,公司或有聯繫公司控告董事,或任何代表公司的單位控告董事,最終董事被判敗訴而招致的辯護費用(第469(2)條)。

 

公司若向董事或其聯繫公司的董事提供法例下容許的彌償,必須在董事報告中披露有關彌償條文(第470條),並在公司成員要求下,容許他們查閱有關條文(第47147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