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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辯方訟費

(A) 裁判法院

 

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在裁判法院的訴訟中,被告在幾種情況下可獲訟費賠償,包括:(1)申訴未有繼續進行,(2)告發或申訴被駁回,及(3)被告被判無罪。

 

此外,裁判官亦有權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227 章)第 202327 條酌情裁定訟費。一般而言,訟費命令應該給予一個合理和足夠的金額,足以補償訴訟過程中一方所招致的費用支出。但由於裁判官條例中訂明的最高費用非常低,可能無法補償被告因押後或修訂而產生的費用,裁判官可以選擇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處理辯護費用。

 

(B)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

 

在高等法院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的刑事法律程序中,被告在下列情況下可獲得訟費賠償:(1)被告就所有指控被判無罪,(2)就一個或多個指控上被判無罪(如果起訴書中有多於一項罪名)或(3)在被起訴後未受審。

 

 

(C) 拒絕辯方訟費

 

一般原則為脫罪的被告人應該獲得其訟費。但是,如果法庭認為被告人自招嫌疑或被判無罪是基於技術原因,會拒絕給予其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