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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囚犯的權利

囚犯的權利受《監獄規則》(234A)的管轄。

 

懲教署會為所有在囚人士提供足夠的日常必需品,以讓他們在羈押及更生期間維持健康的生活。在囚人士可在探訪時從探訪者接收一些特定物品,這些被認可的物品均列在認可交來物品清單中。基於安全考量,所有相似的交來物品必須混合在一起,然後隨機分配給相關的在囚人士。

 

每位在囚人士可以收到的信件數量沒有限制。在囚人士可寫信和發信給任何人,數量可按其意願而定。然而,他每周只能寄一封最多4頁的 A4 紙信件,費用由公費支付。如他要求寫額外信件,他則須從自己的工資中支付文具費及郵費。

 

每位囚犯只能保留20張卡片,多餘的卡片只能在他們釋放時才能交還給他們或被處置。

 

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收受6本雜誌、期刊或其他一般刊物。宗教書籍數量不受限制,而教科書則可依照獲批准之數量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