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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首次出庭前的拘留

根據《警察條例 51 的規定,應立即將被捕者帶往主管警署的人員,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誤。

 

被捕人士必須被告知他們的權利,並且收到一份書面的權利告知書,即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被捕人士需首先經歷身份識別、指紋採集、拍照等程序。被羈留人士的財產會被記錄在案,警方有權檢取和調查有關的物件(如適用)。

 

處理工作完成後,調查階段開始,由案件主管領導。這一階段包括警誡、會面、收集法證樣本、進行列隊認人等等。

 

在整個羈留期間,被羈留人士享有多項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享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以及在未獲釋放的情況下應被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的權利。他們還有權獲得醫療、休息和飲食的權利。如果受到不公對待,被羈留人士有權提出申訴,任何相關的傷害都可以拍照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