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我透过互联网与他人订立合约,应该注意甚么事情?
按《电子交易条例》(香港法例第553章)第17条规定,除非立约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合约是可透过电子纪录(例如电邮)形式订立。除了《电子交易条例》附表1所述的纪录(如遗嘱、授权书、地产物业的买卖合约、按揭合约)之外,可予查阅以作日后参考的电子纪录均可用作呈堂证据。
如合约需当事人签署(而其中不涉及政府机构),当事人可利用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双方同意并认为是可靠和合适便可。例如,立约双方可在书面合约上先签署,然后透过扫瞄器将合约储存在电脑内,再电邮给对方。若合约涉及政府或银行服务,当事人便必须使用数码签署,签署由邮政署长发出的电子证书核实,有关详情可浏览香港邮政的网页。
如合约由不同国家的人或公司透过互联网订立,合约条款便应按与合约联系最密切的地方法律执行(* 注)。以课税为例,税款应按取得利润的地方的税务条例厘定(除非另有协定)。例如,如果阁下将货物运至日本,并在当地出售,阁下便需按日本税务条例缴税。不过,这纯粹是基本原则。阁下应就此征求专家意见。
(注:在决定甚么地方与合约条款有密切的联系时,普通法会考虑下列因素:订立合约的地点、履行合约条款的地点、立约双方居住或营业地点、合约的性质和主题。不过,必须强调除了上述因素外,法庭还会考虑其他与合约有关的因素。若就此有任何疑问或纠纷,阁下应征求法律意见。)
在互联网上输入个人资料时应小心。《个人资料(私稳)条例》(第486章)就利用个人资料作商业用途及消费者取得个人资料的权利等方面,作出特定的规管。详情亦可参阅另一题目 – 个人资料私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