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第19部 调查及查讯
根据此部份,财政司司长可根据第840、841及853条委任审查员,对公司事务作出调查及查讯。
此部分亦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新的权力,可要求公司交出文件、记录及资料,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为,导致干犯与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相关的订明罪行。
审查员可要求任何人在向其交出记录或文件之前,先保存好该等记录或文件(第846(1)(b)条),亦可要求任何人在宣誓之下,回答审查员的任何提问及作出解释(第848(2)条)。
根据第863条,如不遵从审查员的要求,可构成刑事罪行。
第864条明确订明,法庭可依据审查员的申请,命令不遵从要求的人遵从要求,并非只是惩罚不遵从要求的人。
上述权力与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第588章《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订明的权力相似。
无论是审查员依据第19部第2分部、或财政司司长依据第3分部调查公司事务而取得的资料,第880至882条都列明了有关资料享有保密规定。
第880条订明了法定保密责任,第881条明确界定在甚么情况下,可向其他监管机构披露该等资料。
如违反保密条文,根据第882条,属刑事罪行。
第884条属保障性条文,任何人如自愿提供资讯,以协助调查及查讯公司事务,某些情况下可获豁免,毋须因披露资料而负上法律责任。
第885条提供进一步保障,指明在民事、刑事或审裁处的法律程序中,不得披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873条赋予公司注册处处长权力,要求公司交出或复制记录或文件,以及要求公司就某些记录或文件提供资料或解释,以查明公司是否有作出某些行为,导致干犯第750(6)条或第895(1)条下的罪行,即向处长提供文件,当中含有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875条规定了对不遵守处长要求的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