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第5部 有关股本交易事宜
统一偿付能力测试
第204条列明,减少股本、赎回或回购股份、及向公司提供财政援助,均使用统一的偿付能力测试。
该测试主要由董事以列明表格作出偿付能力陈述(第206条),表明公司就某项交易而言,可通过偿付能力测试(第205条)。
公司董事必须查核公司的事务状况及前景,以及考虑公司已有负债及潜在负债,以得出意见。如偿付能力陈述是用于减少股本、赎回或回购股份,陈述必须由所有董事制订及签署。如用于财政援助,则须由多数董事制订及签署。
偿付能力陈述毋须附上财务报表。
根据偿付能力测试而减少股本
现时公司可以藉通过特别决议(毋须必定要透过法庭程序)来减少股本,公司需通过偿付能力测试及依从以下程序:
- 所有董事签署偿付能力陈述,以支持减少股本提案(第216条)。
- 公司须获得成员通过特别决议支持提案(第215及217条)。
- 公司必须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公告,通知公众公司已减少股本,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该偿付能力陈述(第218条)。
- 任何债权人或不同意提案的公司成员,可在特别决议通过后的五星期内,向法庭申请撤销该特别决议(第220、221及222条)。在这五个星期内,公司必须让债权人及公司成员,查阅该特别决议及偿付能力陈述(第219条)。
- 在特别决议通过的五星期后(但不能迟于七星期),如没有任何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递交以列明表格制订的登记申报表(第224条)。如有人向法庭提出申请,公司则须在法庭作出命令确认该特别决议的15日内,或法庭程序在没有裁定下结束的15日内,递交登记申报表(第225条)。
当登记申报表获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时,股本减少便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