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第4部 股本
股份面值、股份溢价帐、法定资本…已过时的概念
第135条列明,所有公司的股份没有面值。这适用于所有不论属于新制度或旧体制的公司。
也就是说,「面值」、「股份溢价帐」及「法定资本」等概念将不再使用。
第98(4)条列明,在旧制度下成立的公司,其章程细则有关法定资本和股份面值的条文,会被视为已被删除。
股本等于成员投入公司的资本总额,毋须另设股份溢价帐。
更改股本
在废除股票面值后,公司可更容易综合或分拆股份,只需在不影响股本之下,减少或增加股份数量便可。
在没有股份溢价胀下,公司仍然可以配发红股,只要不将红股价值转换至股本帐户便可。
在第170条下,公司可以:
- 藉按照第4部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以增加其股本;
- 在没有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增加其股本,但前提是增加股本所需的资金或其他资产,是由该公司的成员提供的;
- 在有或没有配发及发行新股份的情况下,将其利润资本化;
- 在有或没有增加其股本的情况下,配发及发行红股;
- 将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转换为更大或更小数目的股份;
- 取消以下股份—
- 截至关乎取消股份的决议通过当日,尚未获任何人承购或同意承购的股份;或
- 被没收的股份。
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第149条列明,公司可使用其股本,抵销其开办公司之费用、已支付之佣金或任何因发行股份而使用的其他开支。
第194至199条修改了有关合并及集团重组寛免事宜,令两项宽免可在无面值制度下实施。
附表11中第35至41条包含有关废止面值的过渡性条文。在合约下的股票面值或面值权益及相关概念,不会因转换至无面值制度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