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5. 联营

甚么是联营?

「联营」一词可用于形容企业间不同类型的合作安排,相关例子包括:联合生产安排、联合采购安排、联合销售、分销及市场推广安排,和联合研发计划。联营活动可由独立于联营各方的法律实体筹办,或是由部分或全部参与联营的企业筹办。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90段]

 

以下是联营的常见形式:

 

a. 联营生产

b. 联合投标

c. 联合销售、分销及市场推广安排

 

a. 联营生产

联营生产有多种形式,可规定由其中一名、两名或以上协议方从事生产,亦可由各方协议成立另外的法律实体来负责联合生产。

 

若联合生产协议令协议方得以生产凭各自的客观条件不能独力生产的产品,则该协议不大可能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或效果。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95及6.98段]

 

联营生产协议有时可能会损害竞争,例如:

  1. 联营各方在联营前原本互相竞争,而其联合生产将导致市场上产品种类减少;
  2. 联合生产使顾客支付更高价格;
  3. 联合生产令各方的成本共通性增加,导致联营各方更容易协调市场价格;或
  4. 协议导致各方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而有关的资料交换是超出进行联合生产所需的范围。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99段]

 

虚构示例

A公司和B公司是香港两间主要化工产品供货商,它们决定关闭各自现有的独立生产设施,并且开设一间更有效率的联营工厂以供A公司和B公司之用。A公司和B公司只就新设施的营运订定条款,但未有议定营运新设施以外的任何条款。该市场仅有其他两名竞争对手,C公司和D公司,而它们的工厂产量均已达到极限。B公司也已经与另一竞争对手建立了联营企业。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可变成本的一大部分均为生产成本。而近期亦未有任何新竞争对手进入该市场。在评估成立上述联营工厂会否引起在第一行为守则下的问题时,竞争事务委员会将考虑:

 

  1. 现有市场结构,以及市场中的竞争状态;
  2. 有关协议会否增加A公司和B公司的成本共通性;及
  3. 联营会否减弱市场中的(价格)竞争。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20]

 

b. 联合投标

联合投标一般涉及企业之间的公开合作以达成联名投标。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101段]

 

联合招标不太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情况:

 

当联合投标令原本不能独自竞标的公司可以参与竞标,或令竞标的公司能够提交更有竞争力的标书时,则该联合投标对竞争有利。当涉及的公司共享其互补技术或不同专长时,联合投标不大可能引起反竞争效果。

 

联合招标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情况:

 

各方原本可以独自投标却选择联合投标而导致潜在投标方的数量减少,特别是当市场集中、潜在投标方数量已经有限时,便更有可能产生损害竞争的效果。

 

联合投标一般不会被竞争事务委员会视为具有损害竞争的目的,相反,竞争事务委员会将评估该安排对相关市场的竞争所造成的实际或可能的效果。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101及6.103-6.106段]

 

虚构示例

旺角区一栋高层写字楼的翻新工程进行招标。招标者要求投标者须具备大量人手,从而可在指定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者亦对投标者的资金设有最低门坎--以确保被选中的建筑公司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拥有足够的流动资金。

 

两间香港市场占有率有限的小型建筑公司,TungBuild及ChungConstruct曾考虑独立投标。但他们均不符合招标者对人手及资金的要求,因此无法独自投标。

 

两间公司于是提出一份联合标书,令他们可以结合双方资源以完成所要求的项目。标书清楚写明其为联合标书,其投标价格亦是所有标书中最低之一。除TungBuild及ChungConstruct外,亦有六间在过去五年赢得了大多数同类 项目的大型建筑公司参加投标。

 

假设TungBuild与ChungConstruct的联营不属于合并,第一行为守则可适用于该安排。该联营并没有损害竞争目的,亦不大可能会引致反竞争效果。TungBuild及ChungConstruct不能独立投标是一个尤为相关的考虑因素--就该项目而言,他们并非竞争对手。其合作令招标方有更好的选择,也令投标 过程更为激烈。

 

但是TungBuild及ChungConstruct需留意,他们在递交标书及实行联营时所分享任何能够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均只可用于联营业务,此外,不可用联营作为交换双方一般价格和成本等商业资料的手段。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21]

 

c. 联合销售、分销及市场推广安排

企业之间可透过种类繁多的联营来协议共同销售、分销或于市场推广特定产品(统称「销售相关联营」)。从单纯的广告宣传合作或联合提供售后服务,到涉及共同决定含价格在内的重要商业参数的联合销售,均属销售相关联营安排。

 

销售相关联营不太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情况:

 

销售相关联营可以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这对中小企透过合作来销售其无法独自营销的新产品时尤为有效。

 

销售相关联营可能引发竞争问题的情况:

 

当销售相关联营导致合谋定价、限制产量、瓜分市场或交换影响竞争的敏感资料,则可能引起第一行为守则下的问题。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第6.107-6.109段]

 

虚构示例

若干欧洲花卉生产商过往分别与香港分销商各自签订合约,销售自己的产品。为整合资源、降低空运成本,各生产商组成名为Bloomport JV的联营安排,并同意将各自对香港出口的全部花卉以Bloomport品牌销售。Bloomport将决定销售的产品种类、数量、顾客、以及价格。

 

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此类安排具有损害竞争目的。透过协调重要商业决定,各方可能因合谋定价及限制产量而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竞争事务委员会也可能认为该安排属《竞争条例》下的严重反竞争行为。

 

[资料来源:竞争事务委员会《第一行为守则指引》虚构示例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