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如果执法人员非法或不正当地取得证据,该如何处理?
一般原则是,除了与供词相关的证据之外,所有证据只要与审讯中的事项相关,都是可接纳的,无论该证据是否非法或不正当获取。
证据可接纳性的验证标准是该证据是否与案件的争议事项相关,而法庭不会关注该证据是如何获得的。此原则适用于民事及刑事案件。
尽管如此,这一一般原则仍受到限制。在所有此类案件中,法官应考虑建议援引的证据是否具有足够实质利益,并顾及该证据所宣称的目的,从而使接纳该证据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如果就该目的而言,该证据在案件中只具有微不足道的权重,则法官排除该证据是正确的。值得留意的是,这样并不是将证据的权重与证据的可接纳性混为一谈。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但必然会出现一些情况——即使该证据在技术上可被接纳,若证据的性质对被告造成严重偏见损害,接纳该证据也会是不公正的。这种情况必须交由法官酌情决定,并以其公平原则作出决定。
简而言之,法庭一开始即假定任何与审判主题相关的证据均可被接纳,无论其获取方式如何。然而,法庭有权排除证据,以确保公正审判。运用这种酌情权需要考虑到是否存在任何不公、不利影响,以及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