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其他目视指认程序
如果在审讯前进行列队认人不可行,或者被告拒绝参加列队认人,则可采用其他目视指认方法。通过这些替代程序获得的证据可以被视为可被采纳。
当面认人
当面认人作为一种指认方法,被认为比非正式的列队指认更不可靠,并可能被视为最不令人满意的目视指认方式。在当面认人中,目击证人被直接带到疑犯面前,以确定他们是否能够识别该疑犯。这种方法存在显著的偏见和错误指认的风险。
只有在被告行使其权利拒绝参与列队认人,或因某些原因无法举行列队的情况下,当面认人才应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在这些情况下,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解释为何无法举行列队认人。一般来说,当面认人的方式是不被鼓励的。
非正式列队认人
非正式列队认人,亦称为群体指认,因为目击证人被要求在公共场所的特定群体中指认被告。这种方法不如列队指认理想,因为在场的其他人可能与疑犯的外貌并不相似。在非正式列队认人的过程中,排除指认证据将取决于是否有可能导致错误指认的不当情况。
照片指认和录像指认
随着科技进步,出现了新的目视指认方法。其中两种目视指认的形式是照片指认和录像指认。
照片指认
照片指认通常在逮捕被告之前进行,警方会向目击证人展示照片,以查看目击证人是否能在其中识别出疑犯。照片指认不如正式的列队认人可取,只在同时展示相似的人的情况下才允许。在审讯中引入此类指认证据的风险在于,陪审团可能会因为这些证据而对被告产生偏见,以为被告之前曾被定罪。法庭应提醒陪审团注意这种风险,即该指认可能源于照片回忆而非实际事件。
录像指认
现今法庭允许录像装置以清晰的解析度记录犯罪行为,让审裁处自行对该录像进行指认。在 HKSAR v Lee Chi Fai [2003] 3 HKLRD 751 一案中,法官首先必须询问该录像指认证据是否相关。其次,如果相关,则要确定该录像指认证据是否表面上真实,并由证据证明直至在法庭出示时该等录像的来源及历史。如果该录像指认证据表面上是真实的,则该证据可被接纳。随后的任何质疑只能针对该证据的权重,这可能涉及对其真实性、来源和历史的进一步调查;例如该录像是否为原件,如果不是原件,它是如何被复制的。最终由陪审团决定证据的真实性是否无可置疑,以及其内容是否在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有罪或增加其有罪证明。
在 HKSAR v Wong Cho Shing [2019] 4 HKC 401 一案中,上诉法庭宣布了接纳录像指认的验证标准,并裁定那些「公开资料来源」的影片可被接纳为证据。
脸部辨识
脸部辨识是比较出现在两个或以上来源中的人的面部特征,以确定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人。当被告经过伪装或改头换面时,脸部辨识是可被接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