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被逮捕时和警诫会面期间,我有甚么权利可以保护自己?
首先,《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 5 条确立了与个人自由和安全相关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归纳如下:
- 受到保护免被任意剥夺个人自由的权利——任何剥夺个人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律依据和既定程序。
- 在被捕时被逮捕人知道逮捕理由的权利。
- 及时通知对被逮捕人提出的任何指控。
- 在合理时间内接受审讯或获释的权利。
- 向法庭质疑羁押合法性的权利,以及在发现不合法羁押时获得释放的权利。
- 因非法逮捕或羁押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外,《发给被羁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调查人士的通知书》列出了九项羁留人士享有的关键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述如下:
- 寻求法律援助
- 告知他人阁下身在警署
- 与亲戚或朋友联系
- 获得在警诫下的书面记录副本
- 如果阁下是外国公民,与领事馆联系
- 如果阁下是外国公民,通知领事馆
- 提供食物和饮品
- 寻求诊治
- 要求释放或准予保释
根据法律规定,警务人员在会面期间提出任何问题之前,阁下必须先接受警诫。如果未给予警诫,阁下在会面期间所做的任何陈述均不能作为呈堂证供。警方将这类给予警诫的会面称为 「警诫会面」。
一旦执法人员掌握证据,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犯罪,则必须给予警诫。根据《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第 II 条,标准警诫应以下列方式提出:
「宜家唔系事必要你讲,除非你自己想讲,但你所讲慨一切都会用笔写低,并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当某人被指控或被告知他可能会因某项罪行而被起诉时,《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第 III(a) 条规定,必须使用以下陈述对该人进行警诫:
「你有冇嘢想讲?宜家唔系事必要你讲,除非你自己想讲,但你所讲慨一切都会用笔写低,并可能成为呈堂证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