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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的提证责任和法律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和控方的举证责任被赋予基本人权的地位。控方必须克服两大门槛:

  1. 在控方案件结束时,控方必须满足提证责任,证明所有犯罪元素的存在。这是「表面证据成立」的标准,即必须有充分且有品质的证据(例如,无矛盾且有证人证实的),使陪审团能够合理地得出被告有罪的结论。若无法做到这一点,主审法官有权裁定被告「无须答辩」并终止案件。
  2. 在辩方案件结束时,控方也有法律举证责任让事实审裁者信纳其已排除合理疑点证明被告有罪。换句话说,控方必须让陪审团相信,在考虑所有证据后,他们「确定」被告有罪。只有这样的证明才是有效的,其他情况则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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