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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供认

一般而言,供认或承认是指被告作出的有违其自身利益的陈述。供认可作为口头或书面证据呈现,或两者兼有。供认也可以从一个人的行为推断出来,或透过行动证明。

 

供认在刑事审讯中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因为它们本质上是自证其罪的陈述,这使得它们成为极具价值的证据。然而,为了防止执法人员可能的滥用,普通法建立了严格的规则。在强烈的审问下,被告可能会因为尴尬、恐惧或疲惫而屈从于压力。因此,为执法人员提供适当的指导至关重要,以降低获得不准确供认的风险。

 

供认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包括《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 65C 条下根据承认事实的正式供认,或口头接受案情摘要而认罪。它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供认,例如庭外陈述。

 

庭外陈述

法庭以外作出的供认可以多种形式呈现,包括:

  • 执法人员或其他人提供的证词,而这些证词重述了被告有关供认的口头证据。
  • 记录在警察笔记本中的供认,即执法人员记录被告在被捕时所承认的内容。
  • 会面记录,即执法人员在陈述中记录被告所说的原话。
  • 录制会面,同时记录被告的口头陈述和供认时的视觉呈现。

 

道歉

值得注意的是,道歉并不会自动构成可获接纳为证据的供认。然而,道歉可以与被告的行为一并诠释,并可能被视为明确的供认

 

在 Lau Ka Yee v HKSAR (2004) 7 HKCFAR 510 一案中,一名牧师在一次聚会中向受害人(一名祭坛男孩)道歉。案中的情况,包括被告积极寻求会面、道歉内容提及受害人过去遭受性侵犯的情形,以及被告的情绪崩溃,均导致法庭得出结论——该道歉是一项明确的供认

 

行为供认

供认不仅可以透过口头表达,也可以通过示范或手势传达。原则上,通过示范或手势作出的供认对被告的损害影响与口头供认相同。然而,要陪审团接受这种示范或手势背后的含义,他们必须认同这是从中得出的唯一合乎逻辑的推论。例如,如果被告口头作出供认,然后引导警方前往某一特定地点,并指出可以发现凶器的地方,这也可以被视为以行为作出供认。

 

案情重组供认

被告可以通过案情重组来作出供认。这种重组可以被录制成录影带,或与口头供认一起录制,或作为在实际犯罪现场的单独录制。此外,重组可以由被告以外的演员进行。对于此类重组招认是否可接纳为证据,必须遵循某些程序性保障措施。被告必须被适当警告有关于是否自愿选择参与重组,而且被告应有机会在重组完成后尽快对自己的重组和录制影片提出意见。当重组能有效展示犯罪的基本要素时,重组会被认为是恰当的。例如,被告可以示范如何用手掐住受害人的脖子,然后用绳子绑住受害人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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