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团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责任 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条,法团须就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 1.如果法团已投购一份港币1,000万元保额的公众责任保险,而保障范围同时包括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法团是否已履行法律规定? 2.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投购一份第三者风险保险,法团是否应该投购另一份呢? 书籍遍历链接: A. Duty of the OC to procure third party risks insurance ‹ 上一页 返回首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