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團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第28條,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 1.如果法團已投購一份港幣1,000萬元保額的公眾責任保險,而保障範圍同時包括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法團是否已履行法律規定? 2.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投購一份第三者風險保險,法團是否應該投購另一份呢?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A. Duty of the OC to procure third party risks insur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