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没有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法律责任 若法团没有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每名委员都属犯罪,有可能被判处罚款最高港币5万元。 如业主立案法团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能证明已尽了应尽的努力去投购第三者保险,即可作抗辩理由。 书籍遍历链接: F. Legal liability for failure to procure third party risks insurance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