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对法团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团有责任提供关于保险的资料
若第三者向法团提出申索,法团须在接获第三者的书面要求10天内,向第三者说明有关法律责任是否获得投保,并提供有关保单的详情。
保单内部分限制条文属无效
如保单藉参照以下事项,而限制法团保险:
- 可在有关保单的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内的任何时段,提出多少次申索;
- 该保单所关乎的建筑物楼龄;
- 该建筑物的状况或保养;
- 该建筑物的单位数目;
- 该建筑物的用途;及
- 有关该建筑物的法定文书,例如屋宇署发出的维修令,
则有关限制属无效。
若保单中包括以上的条款,而保险公司已为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责任作出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法团追讨该赔偿的款额。
废止某些对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而作出的协议或安排
法团与第三者订立的任何协议,如看来是否定或限制对第三者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属无效。
法团清盘
如法团无力偿债及被清盘,将不会影响法团就保单中所承保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