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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对法团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团有责任提供关于保险的资料

若第三者向法团提出申索,法团须在接获第三者的书面要求10天内,向第三者说明有关法律责任是否获得投保,并提供有关保单的详情。

 

保单内部分限制条文属无效

如保单藉参照以下事项,而限制法团保险:

 

  1. 可在有关保单的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内的任何时段,提出多少次申索;
  2. 该保单所关乎的建筑物楼龄;
  3. 该建筑物的状况或保养;
  4. 该建筑物的单位数目;
  5. 该建筑物的用途;及
  6. 有关该建筑物的法定文书,例如屋宇署发出的维修令,

则有关限制属无效。

 

若保单中包括以上的条款,而保险公司已为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责任作出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法团追讨该赔偿的款额。

 

废止某些对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而作出的协议或安排

法团与第三者订立的任何协议,如看来是否定或限制对第三者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属无效。

 

法团清盘

如法团无力偿债及被清盘,将不会影响法团就保单中所承保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