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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有一些誹謗性字句或言論,被互聯網站使用者放到網站上,該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是否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

如有關人等並非作者、印製者或第一 / 主要發布者,普通法會給予一些保障。此外,《誹謗條例第25(5)條亦有就非故意的誹謗提供一項法定抗辯理由,但被告人(即發布者)須證明以下幾點:

 

  1. 他並非故意去發布關於另一人的言論 / 字句,亦不知道這些字句在有關情況下,可能會被理解成針對該另一人;或
  2. 這些字句表面上並不構成誹謗,而發布者亦不知道在有關情況下,這些字句可被理解成誹謗該另一人;及
  3. 發布者已採取一切合理措施,去避免發布物品包含任何誹謗性內容;及
  4. 為避免或減低關於非故意誹謗的責任,發布者已根據《誹謗條例第25條「提出賠罪」。

(註:「提出賠罪」一般是指被告人向原告人提出給予正式道歉,但原告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這個賠罪。最普遍的執行賠罪方法,是就被投訴的字句,在報章上刊登一篇更正啟示再加上道歉聲明。)

 

一般來說,當互聯網使用者將誹謗性字句或物品放在網站上,如該網站(或其主持人 / 公司 / 互聯 網服務供應商)不採取任何行動去刪除這些誹謗內容,該網站或其負責人便可能要為發布誹謗內容而負上法律責任。

 

英國有一案例,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收到一篇文章並把該文章保留在其網站內,這篇文章內容對原告人具誹謗性(原告人是一名物理、數學及電腦系講師)。該文章是由一位不知名人士,透過另一個網絡供應商放在該網站上。

 

這名講師要求被告人(即刊載該文章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從網站刪除該文章,但被告人沒有照做,於是文章一直放在該網站內,直至十天後其網站系統才自動刪除該文章。法庭後來裁定互聯網服務供應商須為發布該文章負責,其理由是,該供應商作為網站主持人,應留意到自己網站的內容有誹謗成份,而供應商作為「主宰」有關內容的一方,應被視為發布者。法官更指出,每當有誹謗性文章從網站伺服器中傳送開去,有關供應商就已將誹謗內容發布給服務認購者。簡單來說,每當有人瀏覽有關網站並看見這篇誹謗講師的文章,就構成向該人發布一次誹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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