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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某人隨意為他的朋友改花名(例如叫一名熟朋友做「肥豬」),他會因此而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任何可能會令他人受到憎恨或鄙視的字句,都會構成誹謗。不過,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書中提及,要確定這些字句是否有誹謗性,可能會存在一些困難。嘲笑其他人以換取某程度上的幽默,經常會在生活裡發生。如有關字句不能動搖一個人在他人心目中的地位,便不能被用作展開誹謗訴訟的理據。

 

在一宗英國案例內(Berkoff v Burchill & Anor.),Berkoff 是著名的演員、導演兼作家,在一篇文章中,他被形容為「惡名昭彰、看來很可怕的人」。在另一篇講述電影《怪物》的文章中,筆者又將其中一個角色形容為與 Berkoff 一樣,指「『那隻怪物』與『Berkoff』很相似,只是僅僅好看一點」。Berkoff 指這些陳述令其他人把他理解成「可怕而醜陋」的人,因而具誹謗性。被告人申請將訴訟撤銷,原因是這些陳述,可能只會令人在情感上受到傷害或覺得憤怒,但並不算是誹謗。不過,法庭認為以這些陳述去描寫一個以演藝為生的人,在一般公眾眼中可以構成誹謗。因為這些陳述在一般擁有合理思維的公眾眼中,足以貶低一名演員的地位,亦可以令他成為被嘲笑的對象。法庭裁定須讓陪審團去審理這宗案件。

 

在法律上來看,如果用一個花名去形容或稱呼另一個人,便會貶低該人在公眾眼中之地位,亦可以令該人成為被嘲笑的對象,受害人便可以此為理由,去展開誹謗訴訟。但在現實生活中,當閣下權衡到受損害的程度,和可能要付出的律師費及時間,便可能會認為以被改花名而展開誹謗訴訟,其實頗為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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