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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如果閣下是誹謗案中的原告人(被誹謗或被詆毁的人),便需要證明:

 

  1. 誹謗性陳述是針對閣下(其內容有詆毀閣下);及
  2. 被告人是有關陳述的作者、製作人、發布者或發表有關陳述的媒介。

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他們沒有在文章中指名道姓,但只是詳細地形容目標人物(例如他的身高、體重、經常去的地方及曾經做過的事),那麼該人便難以證實文章內容是針對他。

 

在這些情況下,法庭便會考慮作者的原意是想描述哪一個人,亦會視乎一般讀者在閱讀有關文章後,是否會認為作者所指的人士,與他們所聯想到的那個人相同。如該目標人物的朋友和其他人,可以合理地推測到文章所指的就是他本人,這篇文章便會被視為針對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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