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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我們都對演藝界人士的私生活都感興趣,所以會經常討論由傳媒報導的娛樂圈新聞,而這些新聞故事亦可能會對演藝界人士造成不良效果。這些傳媒工作者是否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如有關演藝界人士或公眾人物的報道(或發布資料),可令這些人的聲譽受損,便會涵蓋在誹謗範圍內。不過,正如 Gatley on Libel and Slander (第十版) 一書中提及,在日常生活中可允許的批判範圍是頗為廣泛的。舉例,如一個公眾人物為了引人注目而作出某些行為(例如在街上擁抱或親吻一名女性),其後傳媒報導了這件事,那位公眾人物便可能很難以該文章已構成誹謗,而去提出指控。

 

有關誹謗的抗辯理由,可於第VI部分找到更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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