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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何主要分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刑事訴訟

 

香港的刑事檢控工作是由律政司司長全權負責。應否對某宗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第一,是否有充足證據支持提出起訴法律程序?第二,如果有充足證據,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不會受制於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實際上,很多涉及簡易層次的檢控工作(即不太嚴重或簡單的案件),可由警方或其他調查機關處理而毋須律政司司長特別介入,而且此類案件均可在裁判法院經由高級法庭檢控主任代律政司司長審閱。

 

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陪審團通常由7位陪審員組成,但也可經法官下令由9人組成。被告是否有罪,由陪審團決定。法官會籲請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力求意見一致,然而,陪審團可按5對2或7對2的大多數票作出裁決。

 

多項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已透過《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法例第383章)適用於香港)第14條的刑事辯護原則,已被納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香港法例第221D章)內或被普通法所吸納。《基本法》保證這些權利得以保留,部分重要權利包括:

 

  • 法院未有定罪判決前假定無罪;
  • 舉證責任在控方;
  • 以無合理疑點作為舉證的準則;
  • 可由律師代表;
  • 可針對定罪及 / 或刑罰提出上訴。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可由: i) 政府向個人提出,反之亦然;或 ii) 由個人向另一個人提出(「個人」包括公司機構)。

 

民事案的舉證責任較刑事案易於履行,舉證準則是基於可能性的權衡

 

當訴訟其中一方作出申請及在法院批准下,某些民事案件(如誹謗案)可由陪審團會同聆訊及作出判決。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稅務法。合約法是關乎個人(包括公司)之間就日常業務訂立的各種協議。侵權法關乎某人在對另一人所負的謹慎責任上失職所引起的申索。

 

財產法主要列明及規定對財產(包括土地及建築物)和知識產權(例如商標、專利及版權)的擁有權及權利。

 

制定行政法是為了保障個人權益,以防政府或公共機構濫用權力。家事法涉及離婚、子女管養權、配偶及子女贍養費及財產分配等爭議。稅務法是關於評稅和追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