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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英文是否於香港法院內使用之唯一語言?

不是。《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例第5章)訂明香港任何法庭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兼用兩種法定語文(即中文和英文)或採用其中一種,以進行司法程序。不論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進行,任何人均有權以自己所選擇的語言作供,法庭會提供傳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