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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法治

1. 法治之意義是甚麼?它是否適用於香港之法律制度?

法治始於每人都可以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權利,在法院內,法官會公正地執行司法裁決工作。法治保障人們可自由處理自己的事務,無須擔憂受到政府妄加干預或受到財雄勢厚的人所左右。

 

法治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條文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這方面的法治原則稱為合法性原則。

 

其中一個合法性原則可概述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此外,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必須獨立於政府行政機關。法院若要大公無私地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原有法律得以保留(除同《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的立法機關日後作出修改之法律外),從而保證法治得以在香港的司法制度中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