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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被逮捕時和警誡會面期間,我有甚麼權利可以保護自己?

首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 5 條確立了與個人自由和安全相關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歸納如下:

  • 受到保護免被任意剝奪個人自由的權利——任何剝奪個人自由的行為都必須遵循法律依據和既定程序。
  • 在被捕時被逮捕人知道逮捕理由的權利。
  • 及時通知對被逮捕人提出的任何指控。
  • 在合理時間內接受審訊或獲釋的權利。
  • 向法庭質疑羈押合法性的權利,以及在發現不合法羈押時獲得釋放的權利。
  • 因非法逮捕或羈押而獲得賠償的權利。

 

此外,《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列出了九項羈留人士享有的關鍵權利。這些權利可以概述如下:

  1. 尋求法律援助
  2. 告知他人閣下身在警署
  3. 與親戚或朋友聯繫
  4. 獲得在警誡下的書面記錄副本
  5. 如果閣下是外國公民,與領事館聯繫
  6. 如果閣下是外國公民,通知領事館
  7. 提供食物和飲品
  8. 尋求診治
  9. 要求釋放或准予保釋

 

根據法律規定,警務人員在會面期間提出任何問題之前,閣下必須先接受警誡。如果未給予警誡,閣下在會面期間所做的任何陳述均不能作為呈堂證供。警方將這類給予警誡的會面稱為 「警誡會面」。

 

一旦執法人員掌握證據,有合理理由懷疑某人犯罪,則必須給予警誡。根據《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 II 條,標準警誡應以下列方式提出: 

「宜家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一切都會用筆寫低,並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當某人被指控或被告知他可能會因某項罪行而被起訴時,《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第 III(a) 條規定,必須使用以下陳述對該人進行警誡:

「你有冇嘢想講?宜家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一切都會用筆寫低,並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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