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控方的提證責任和法律舉證責任
無罪推定和控方的舉證責任被賦予基本人權的地位。控方必須克服兩大門檻:
- 在控方案件結束時,控方必須滿足提證責任,證明所有犯罪元素的存在。這是「表面證據成立」的標準,即必須有充分且有品質的證據(例如,無矛盾且有證人證實的),使陪審團能夠合理地得出被告有罪的結論。若無法做到這一點,主審法官有權裁定被告「無須答辯」並終止案件。
- 在辯方案件結束時,控方也有法律舉證責任讓事實審裁者信納其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有罪。換句話說,控方必須讓陪審團相信,在考慮所有證據後,他們「確定」被告有罪。只有這樣的證明才是有效的,其他情況則不予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