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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對法團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團有責任提供關於保險的資料

若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申索,法團須在接獲第三者的書面要求10天內,向第三者說明有關法律責任是否獲得投保,並提供有關保單的詳情。

 

保單內部分限制條文屬無效

如保單藉參照以下事項,而限制法團保險:

 

  1. 可在有關保單的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內的任何時段,提出多少次申索;
  2. 該保單所關乎的建築物樓齡;
  3. 該建築物的狀況或保養;
  4. 該建築物的單位數目;
  5. 該建築物的用途;及
  6. 有關該建築物的法定文書,例如屋宇署發出的維修令,

則有關限制屬無效。

 

若保單中包括以上的條款,而保險公司已為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責任作出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法團追討該賠償的款額。

 

廢止某些對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作出的協議或安排

法團與第三者訂立的任何協議,如看來是否定或限制對第三者所負的任何法律責任,均屬無效。

 

法團清盤

如法團無力償債及被清盤,將不會影響法團就保單中所承保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