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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一名自由身的电脑程式员,撰写了一个电脑程式,用以记录我公司的存货。我已向他支付全数酬劳,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程式的版权属于谁。那么我是该电脑程式的版权拥有人吗?如果不是,我可以就这个程式享有甚么权利?

如没有就版权之拥有权达成协议,便会沿用基本规则,即电脑程式的作者就是版权拥有人。所以应该是那位电脑程式员拥有该程式的版权。

 

不过,凭藉《版权条例第15(2)条,在阁下与那位程式员可合理预料到之目的内,阁下仍可以利用该电脑程式,当中至少可以:将程式安装到阁下的电脑内、使用程式去记录公司的存货、与及为程式制作备用版本。除此之外,阁下有权合理地提出反对,禁止其他人 / 团体就任何目的去利用该程式,例如禁止那位程式员将电脑程式卖给其他人或阁下的竞争者。